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职〔2009〕3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0号),积极发挥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的“公共性、服务性、开放性”的功能,充分满足学校教学和实训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促进其全面开放和持续发展,现将《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报我委职业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发挥实训中心的“公共性、服务性、开放性”功能,全面满足学校教学和实训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可持续发展,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运行原则
(一)开放服务原则。实训中心要立足学校,面向市场,服务社会。不仅要全方位地为学校专业教学提供实验、实训等服务,还要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师资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同时还可为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提供相关项目资源。
(二)持续发展原则。实训中心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与行业企业等社会各方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从资金、设备、教育资源、人才资源等方面吸引各方的继续支持和参与,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资源共享原则。实训中心要在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的基础上,努力探索与其他实训中心及行业企业实训资源的合作共享,提高实训中心的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效益。
二、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