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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09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09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2009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宜春市2009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和加快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宜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3个)
  2、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3、全民创业标兵(40名)
  二、考核办法
  (一)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上交税收、民营经济工作、招商引资、争创品牌。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企业增加值(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营业收入(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上交税收(7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6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民营经济工作(10分)。县(市、区)政府出台了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县(市、区)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独立的县(市、区)、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工作职能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有保障;成立了全民创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履行职能;设立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局主管的信用担保机构,有注册资本并开展信贷担保业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并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外资1000-5000万美元)的加1分,5-10亿元(外资5000万-1亿美元)的加3分,10亿元(外资1亿美元)以上加5分。靖安县、铜鼓县5000万-1亿元(外资500-1000万美元)的加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以上项目历年加过分的不重复计算。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4分,续认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1分,续认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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