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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公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处)


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区公园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建设宜居重庆,经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制定了《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实施,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联系人:杨蓉、吕晓刚,联系电话:63673708、63673707,传真:63673707.
  附件: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社区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建宜居重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包含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街旁绿地及居住区(小)绿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公园的管理按照绿地的权属实行分工责任制。
  市园林局负责全市社区公园的统一管理。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上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在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建设的社区公园,由单位负责管理。
  在居住区绿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园,由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公园建设和管护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设计

  第六条 社区公园的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局备案。经审查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须经原审查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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