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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依法批准征、占用或临时使用国有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由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留用70%。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收取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的,由所在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森工总局、林管局、林业局按1:2:7比例进行分配。
  (二)安置补助费
  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有林行业由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省森工系统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并全额返还林地所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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