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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贯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宁波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甬党办〔2009〕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保廉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三级平台建设。

  二、目标任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到2011年4月底,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和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中旬)

  1.建立领导小组。建立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主任为组长、市各责任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交管办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推进。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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