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抗旱期间排灌用电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价联字〔2009〕34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经委、电业(供电)局:
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按照5月27日省政府金济滨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关于保证我省抗旱期间用电、用油和补种粮食种子会议”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11日零时止,全省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价格凡超过0.50元(含0.50元)/千瓦时的,均降低0.10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