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等六类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等六类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建发〔2009〕54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等六类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科教字[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协助市建委做好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建筑用钢、卫生洁具及配件等建设工业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使用。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质监部门在工程施工和验收阶段,要强化管理,层层把关,对工程中采用的建设工业产品,要严格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无证的建设工业产品一律不得采用;对于使用无证的建设工业产品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四、对于未列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及新技术、新产品,需取得《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后,方可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应用。取得备案证明的建设工业产品,也可申领推广证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