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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十六)对于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十七)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参照《市属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市办发〔2003〕4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税收
  (二十)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财政原有拨款要作为基数照常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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