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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三、关于收入分配
  (八)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企业拨付。
  (十一)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四、关于社会保障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职工工资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转制前的职工工资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计入本人档案,遇国家调整工资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并计入本人档案。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退休金的依据。本人实际工资发放标准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变,仍执行原来的离退休费标准,由转制企业继续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在2013年以前过渡期内从财政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中解决,2013年以后由企业自行负担),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领取退休金。转制后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十三)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的在职职工及转制后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人员,自转制后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保险费由转制后的企业及个人分别承担。
  (十四)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职工工作年限按转制方案批准年度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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