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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两个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2009年5月11日第14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西安市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严格按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四)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可首先用于折抵改制负资产,剩余部分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可以转增国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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