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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苏府通〔2009〕33号)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改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列入机动车管理。
  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含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列入非机动车管理。
  二、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
  三、车辆生产销售单位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车辆。
  四、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三轮机动车、非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含电动轮椅车)不得在市区规定的禁行区域内行驶。非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含电动轮椅车)确需临时进入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应当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通行。
  六、从事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应当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行驶。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依法扣留车辆。
  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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