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的通知
(建筑[2009]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发展,根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定于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10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是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和已办理了进津备案手续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都在此次评定范围之中。
二、评定内容
(一)监理企业资质状况,包括是否按照建设部要求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等内容;
(二)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状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天津市地方监理工程师等从业人员的数量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是否存在人证分离、证书挂靠等违规行为;
(三)在监工程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包括在监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在监工程的监理人员配备,取得相应的岗位注册证书情况,以及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等内容;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状况,包括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项目监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现场操作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诚信状况,2009年以来,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定方式
综合评定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由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再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分,最后由管理部门将综合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企业应申报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