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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聘任科技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市政府科技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和六大产业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请对象从事的领域主要为: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电子、生物医药、资源环保、农林水利、技术经济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二)与我市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
  (三)具有科学发明创造、专利和相应科技及产业化成果的企业专家;
  (四)有学术方面专长的专业人士、党政领导。
  第四条 担任科技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在科技领域具有较高资质和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和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深化我市对外科技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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