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验收程序
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附初验合格报告和相关资料两套;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接县(区)级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财务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市验收领导组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市级验收工作,市农灾治办、监察局将派人参与各分项的验收工作;市级验收结束后,由市农灾治办报省农灾治办备查。
三、验收主要依据
1、省、市农灾治办对项目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项目设计的批复等;
2、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3、有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
4、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各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6、项目施工设计、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施工报告、项目监理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质检报告等;
7、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资料等。
四、项目管理和维护
验收合格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相关县(区)政府要及时指定项目管理和维护单位,避免重新引发地质灾害。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时间安排:
避让搬迁、房屋修缮、新水源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项目:2009年6月底前完成县(区)级初步验收,9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旧村土地恢复耕地或林地项目:2009年9月底前完成县(区)级初步验收,12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2、2008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时间安排:
避让搬迁、新水源地建设项目: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县(区)级初步验收,次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旧村土地恢复耕地或林地项目:2010年6月底前完成县(区)级初步验收,9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六、其他
1、市验收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行业规定、标准,确定懂技术、通政策的专人参加验收工作;
2、对影响全市验收完成进度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