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粤府〔2009〕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两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但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
3.2009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
4.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