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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病种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病种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降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病种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病种及费用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凡已经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

  三、参保人员患附表所列疾病(无合并症或有合并症但不需同时治疗的,下同)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有实行该疾病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参保人员患附表所列疾病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5%,退休人员自负包干费用标准的10%,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策自负费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的自负费用除外);其中,尿毒症血透(含综合治疗)门诊治疗的支付标准为:一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6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15%,退休职工自付9.7%;二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4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10%,退休职工自付6.5%;三类收费,费用标准为130元/天,在职职工自付5%,退休职工自付3.2%。实行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单病种疾病需要一并治疗时,其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

  六、各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单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正常并发症造成费用超支的,应在出现正常并发症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医保中心,经审查核准后,因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用超过包干标准费用5%以内(含5%)的,由市医保中心承担;5%-15%部分,市医保中心承担60%;15%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累计超支部分按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进行计算。

  七、参保人员因患单病种住院,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发现合并其他疾病需要同时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按单病种包干方式结算,而改为普通病种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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