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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煤集团原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

  3、关于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要求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87号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 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劳社养[2001]182号)第四条规定“考虑到农民轮换工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1998年6月30日实行‘统一制度’之前招收录用的,仍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对1998年7月1日以后招收录用的,实行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述政策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招收录用的农民轮换工都实行的是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且同煤集团已执行了相关政策。
  此外,关于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调查组专门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得出的结论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之前,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已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所以,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4、关于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反映回乡后无地,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
  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农民轮换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都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从农村社队招收,在矿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一视同仁,但其社员身份不变,粮户关系不转。”“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确因各种原因,农民轮换工返乡无地的农民,当地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解决。
  二、关于上访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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