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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绍兴市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绍兴市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
(绍政发〔2009〕50号)


  为加快镜湖新区建设步伐,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组建绍兴市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必要性
  镜湖新区作为今后绍兴中心城市建设的核心区块,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组建集投资、融资、建设于一体的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镜湖新区公共项目的建设管理,有利于镜湖新区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建设使用单位自身融资困难和建设力量不足的问题,减少政府性投资成本支出,并通过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建 设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二、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构架
  (一)治理结构。绍兴市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镜湖新区管委会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子公司。
  (二)基本职能。1.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项目代建管理;2.开展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实施项目投资管理、资产受益管理和资产重组经营;3.负责镜湖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资本构成。镜湖新区管委会为公司出资人。市财政先期出资1亿元作为初始注册资金,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资。整合镜湖新区建设资源,将镜湖新区有效资产划入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划拨部分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政府性公共项目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
  (四)运作模式。落户镜湖新区的政府性公共项目原则上委托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将可以盘活的存量资产经市政府协调划拨给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托其平台开展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双方做好项目资产的清算交接工作。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经费和运作收益主要包括:政府性投资公共项目代建管理有关收益;项目投资收益;物业管理和物业经营有关收益。
  三、切实加强对组建镜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领导
  (一)由常务副市长牵头,镜湖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财政、工商、人事、国资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公司组建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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