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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特殊疾病诊断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进行诊断。

  五、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确诊后,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1,并明确疾病的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需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相关诊断资料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由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附件2)。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送参保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参保人员发生新增特殊疾病以及原特殊疾病出现新的并发症时,应按上述程序增报特殊疾病。

  六、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治疗,其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调整为:

  (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

  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从实施抢救时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门(急)诊危重病人转为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3日内)同住院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合并计算;未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治疗型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及建床时限等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白内障摘除术医疗费用

  门诊白内障摘除术,以单次手术为一个结算单元,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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