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特殊疾病诊断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进行诊断。
五、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确诊后,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附件1,并明确疾病的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需经医疗机构审核盖章、相关诊断资料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由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附件2)。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送参保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参保人员发生新增特殊疾病以及原特殊疾病出现新的并发症时,应按上述程序增报特殊疾病。
六、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治疗,其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调整为:
(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
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门(急)诊危重病抢救医疗费用,从实施抢救时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门(急)诊危重病人转为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3日内)同住院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合并计算;未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治疗型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及建床时限等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白内障摘除术医疗费用
门诊白内障摘除术,以单次手术为一个结算单元,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