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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1型、2型;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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