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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007〕9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卫生部对2002年制定的《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正式颁布了《国家卫生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同时要求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制度》及《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权限分配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数据库是网络直报系统用户管理的依据、数据质量的保障。各地新增、注销、合并、分离、更名、迁址的卫生机构,所需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统计工作人员按照卫生部卫统[2002]117号文件编制,并在15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后办理相关事项。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3日-11月14日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与确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维护与确认,为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有多个单位名称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单位名称时,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第一名称认真填写,不得用第二名称或简称填报。

  二、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和出入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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