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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督查方法
  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暗访以民营机构、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美容机构等为主,重点了解非法行医、违法违规采血(浆)情况以及重点案件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明察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1、召开汇报会、座谈会
  了解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反映和建议。包括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体会、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等。
  2、查阅资料
  (1)制定下发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等情况;
  (2)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督查总结、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报告。
  (3)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转办和处理情况;
  (4)有关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
  (5)加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日常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等,特别是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新经验。
  3、实地检查
  (1)医疗机构、人员执业情况(包括临床用血情况)
  (2)计生服务机构、涉医科研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医疗、计生、涉医科研机构有无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核查当地报纸、电视);
  (4)采供血机构、人员执业情况
  (5)医疗、计生、涉医科研机构建立的有关依法执业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情况,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的知晓情况;
  (三)对象和范围
  主要选择工作相对薄弱、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省级本次督查,每个设区市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采供血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1家、计生服务机构1家、涉医科研机构2家、生活美容场所2家。抽查的医疗机构应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其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至少应包括1家部队医院和1家民营医院。市级督查,每个县(市、区)除采供血机构外督查机构外,督查的范围和数量应不少于省级督查的范围和数量。
  (四)时间安排: 省级督查2007年11月下旬进行,市级督查应在11月25日前完成,12月22日前各地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将检查结果、当地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以及2个附表一并报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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