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