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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修订)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2009年3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5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3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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