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项目所在地辖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其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镇人民政府核实,区人民政府汇总,交联席会议审查后,应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住房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