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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执法。主要执法内容包括:一是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打非”工作机构、人员、将备落实到位情况,对非法违法开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情况;二是已关闭矿井和炸封非法小煤窑死灰复燃情况;三是煤矿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情况;四是煤矿越层越界生产的情况;五是煤矿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的情况;六是煤矿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情况;七是煤矿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情况;八是对1个煤矿在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情况;九是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十是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十一是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等十种类型的情况;十二是因地灾、洪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国土房管、水利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情况。上述情况中出现的非法违法煤矿,一经检查发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立即予以关闭。

  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以下十三种情形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一是瓦斯超限作业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三是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五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九是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一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二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三是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

  (四)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向煤矿派驻“一对一”安全特派员;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12本台账,特别是严格落实干部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运用推广金属支柱、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等技术;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示范矿井建设;严格执行瓦斯监测监控制度,探头必须完好有效,数量必须足够,布点必须合理;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制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

  (六)全面落实汛期安全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全面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全面查清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全面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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