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肇府〔2009〕27号)


  近段时间以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