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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四)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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