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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含各县(市、区),下同〕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一)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市直职工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原属茂石化公司职工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前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 (茂石化公司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和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以及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其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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