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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发[1992]47号)


各行署、市、县水电、财政、物价局(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干渠道、行洪沟、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不得妨碍水工程及河道行洪、行水安全。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制作,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管理。各市、县境内的河道,由同级水利部门管理。
  第五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说明采挖时间、地点、范围,采挖深度、采砂量、弃料处理、运输线路和作业方式等。市、县水利部门,经现场察看后进行审批,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挖。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领取水利部门许可证后,还应按工商、税务、物价及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行采沙、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经批准地点、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二)采沙、取土、淘金的弃料,随堆随清、及时处理。开采后的河床、地面保持平顺。开采便道,采后必须铲除,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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