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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初步设计(主要指国家融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逐步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围绕关系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开发票、偷逃骗税、非法传销等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打假工作目标,构筑覆盖辖区的打假网络。建立打假形势分析制度,有效预防和打击区域性质量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会商制度,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合法生产、诚信经营,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七)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树立良好质量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区以质取胜,质量兴区的重大活动,重点宣传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的成效及经验,引导消费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兴区,形成政府、企业重视质量,新闻媒体宣传质量,社会、百姓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
  五、扎实推进质量兴区的全面实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质量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地方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为全区质量兴区创造良好的条件。强化政府主要领导是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把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
  (二)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关注数量、规模转变到重视质量、效益上来,不断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推动和引导。要通过开办质量论坛、名牌讲座、质量专栏以及网络宣传等手段,努力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树立科学的质量发展理念,为质量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大质量工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大对技术机构建设的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要增加实施名牌战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实施等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各项质量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按国家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奖励。要增加对企业产品质量培训、产品质量认证等基础工作的投入,积极推动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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