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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精神,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学习宣传好《条例》。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推动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督促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条例》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全面落实《条例》中各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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