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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9]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是今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分配和使用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稳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3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委发[2009]1号)中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分配和使用方式,初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
  二、试点范围
  在流域水环境质量COD指标不达标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SO2指标不达标的区县(自治县),以及环境质量达标但已无COD、SO2减排潜力的区县(自治县)中,开展新增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
  三、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为需求方和转让方。需求方为需要新增COD、SO2排放的排污单位,转让方为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COD、SO2排放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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