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算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在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六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收取工程咨询费前需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