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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01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作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规章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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