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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四日

盐城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引进金融机构力度,进一步激活本地金融市场,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盐发〔2007〕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含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成立新的法人机构的市级单位。
  二、奖励标准
  对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我市境内设立一级分行或业务总部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0万元;对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我市境内设立二级分行或业务总部分部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50万元;对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类机构到我市境内设立支行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30万元;对引进金融机构到我市境内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20万元;对引进其他类金融机构到我市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
  三、奖励办法
  (一)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准许引进金融机构开业的批复、金融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期货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引进金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确认。申报奖励单位将上述材料(一式五份)报至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人行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核查确认。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拨付。奖励资金由引进金融机构的落户地承担,大市区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凡是由市级单位帮助引进的,由各县(市)财政予以奖励。对核查确认的项目,相关政府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县(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市金融办核查确认意见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汇入市金融办财政账户,按规定手续发放到市级受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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