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勘测设计管理

  1.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报审程序。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文要求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切实履行规划设计审批手续。在向规划部门报审设计方案时,还须将沿街、沿路(含退让红线地块)环境设计、绿化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路灯、公交站台、电话亭、报纸亭等设施及主要材料品质、色彩一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必要时规划部门应组织沿街沿路市政基础设施有关主管部门一同参与论证)。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工程符合建设标准和满足功能配套要求。

  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设计质量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设计单位不得分包、转包设计任务,不得挂靠或转让资质,进行违法设计。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加强对项目的调查研究,要综合考虑沿路、沿街的红线退让地块景观、设施建设,完善优化设计方案,以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要同步设计,应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实际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建设标准,管线配套齐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