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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支持和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和机制,大力实施“一产上水平”经济发展战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特色产业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区具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共有290家,入社农牧户26110户,带动辐射农牧户45514户。经营领域涵盖了农、林、牧、副等各个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尽管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其独特的组织优势、灵活的机制和广泛的适应性,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牧区经营体制、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业和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劳动力转移、增强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民增收、建设现代农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新时期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放在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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