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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6)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和第(七)项且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核实。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单位拒绝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实盖章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职工申请,核实有关材料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的,职工持规定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审核。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持规定的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托银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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