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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第十二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三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四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具有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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