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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工作单位或职工应按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章 注销账户、信息变更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更名或注销手续。单位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注销银行账户的规定提供材料。
  第三十五条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或对账单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更正申请表》、信息更正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只保留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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