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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经管理中心审核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三)人民银行关于开立银行账户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现缴存单位实际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单位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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