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应按约定时间将其转入管理中心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处置后,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清偿;采取保证方式的,管理中心可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二)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抵押权丧失的;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月还本付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等手续。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在职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籍,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借调、外派到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中心应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