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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一)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管委会确定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金额乘以规定倍数的金额;
  (三)购房款总额扣除首付的金额。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长25年;
  (二)贷款人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担保人期限加但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授权受托银行或为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应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至借款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售房单位应负责将借款人所购房产的合同、协议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送交受托银行抵押保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或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首期付款单据;
  4、个人信用报告;
  5、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要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提供本条第1、2、4、5项要求的材料。
  (二)银行初审。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三)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银行送审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办理抵押登记。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五)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送来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从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中任选其中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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