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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民发〔2009〕13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救助工作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应视灾害程度予以支持;重特大自然灾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灾害发生地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灾害救助。

  二、突发灾害应急救助

  (一)灾情报告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发现本区域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市、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市、县级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县数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政部报告,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逐级上报。市、县级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填写报表,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接到市、县级灾情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填写报表,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县数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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