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2009]25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心城区(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白蚁防治费由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直接组织征收;远城区黄陂、新洲、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的白蚁防治费,由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统一委托各区的白蚁防治部门代征。
二、城市白蚁防治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收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含按规定已计入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和架空层。
四、根据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1993〕166号)规定,从白蚁防治费收入中提取20%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包治期内的白蚁灭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