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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鲁价格发〔2009〕179号)


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国电鲁计〔200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鲁价格发〔2008〕143号文件精神,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3974元(含脱硫电价)执行。
  你公司执行脱硫机组上网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扣除或取消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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