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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价办[2009]257号)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局内工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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