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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驻盟市、旗县机构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负责。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局领导,以及自治区纪委驻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盟(市)、自治区各直属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5%的奖励,个人奖金最高额为15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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