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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6日至12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5月6日至5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盟(市)、自治区各直属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礼金、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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